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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公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www.tax315.com.cn 2006-3-2 16:36:16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公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5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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