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废旧物资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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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10:03:22
中税网
解读:废旧物资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 |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期限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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